2017年4月,市民于某被診斷出早期肝癌,并到大連某醫院肝膽外科住院并手術,術后出現急性肝、腎損傷,于2017年5月離世。于某的妻子和女兒一紙告書將大連某醫院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醫院無法舉證未改病歷,存在過錯;醫院賠付死者家屬99萬元。
家屬:上海專家手術未完去趕飛機
于某的妻子2011年在該醫院退休。面對現在的院領導和昔日的同事朋友,她的心情既復雜又難受。她認為,外地專家在術前沒對患者做必要的針對性檢查,沒有查體、沒見患者,沒閱病志,沒有術前討論,沒進行術前疾病正確評估及手術詳細告知,違反診療技術規范,匆忙行肝癌切除術,而且手術尚未結束,專家便離開手術臺去趕飛機,導致于某術后認癥處理不及時,救治不當,治療無效死亡。
另外,于某的妻子提出,于某在醫院的電子病志資料被修改了,不具真實性。于某的電子病歷數據庫文件共47個,其中有23個文件是在2017年5月以后修改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從鑒定檢驗所見及結果顯示,于某死亡電子病歷狀態為書寫狀態,醫院仍在編輯、修改、偽造、篡改病歷狀態中。
于某的妻子和女兒作為兩名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訴訟請求,以撫慰親人刻骨銘心的痛楚。
醫院:專家診治流程符合診療技術規范
醫院認為,術前的評估、術式的告知是充分的,還在術前討論時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手術由外地專家與院方醫生共同完成。專家親自主刀行肝癌切除,縫合肝臟手術創面,檢查有無出血,置放引流,手術過程順利,專家又親自向患者家屬展示講解切取的標本后才離開。專家的診治流程完全符合診療技術規范,不存在擅自離開。
對病歷的司法鑒定結論,醫院提出院方并無電子病歷,只有打印病歷。庭前所做的司法鑒定本質上是被打印病歷的草稿所做的鑒定,因此不具有判定案件依據的事實的性質。醫院用于證明無過錯的病歷現已處于法院的查封保全狀態,并申請對于現在使用的計算機打印系統不具有電子病歷的性質進行技術鑒定。
法院:被告醫療機構無法舉證未改病歷
法院審理查明,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于2017年2月15日發布的《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第三條寫明: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標、圖形、數字、影響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大連某醫院用于記錄于某治療過程的電子數據系統完全符合以上特征,屬電子病歷。
本案經過專業的鑒定機構確認,患者于某手術當日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外存在修改,不具有真實性。而對于該鑒定意見,醫院沒有足以推翻的證據和理由。
法院依法認定其證明力。因病歷存在不真實的情形,致使被告的醫療行為與于某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的司法鑒定無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判決:醫院賠付99萬元 十日不賠利息加倍
原告主張醫院承擔醫療過錯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近日,法院依法對這起醫療糾紛案作出判決:大連某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含用血互助金、專家會診費、人血白蛋白費用等)、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復印費等合計998212.57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若醫院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萬元,由原告負擔2000元,由被告大連某醫院負擔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