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起醫療設備商狀告合作醫院的官司引起了賽柏藍器械的注意,因地方一紙文件,這種風雨飄搖的合作方式,立即崩潰,并鬧到了法院。
送設備、捆綁賣耗材的行為,已經成為了業界不得不關注的焦點話題。
事情還得從4年前說起。
開啟設備捆綁耗材
2014年1月14日,鳳陽縣中醫院(下稱縣中醫院)與安徽阿華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化名,下稱阿華公司)簽訂《鳳陽縣中醫院與阿華醫療設備公司血液透析機投放合作協議書》一份,協議期限為8年。
協議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阿華公司將按照本合同規定向縣中醫院擴建后的血透室免費提供新增加的10-12臺血液透析設備和能滿足24-26臺透析機正常運轉的水處理系統一套,縣中醫院不需要支付設備款項。
阿華公司所投放透析機和水處理系統的所有權保留在阿華公司。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且縣中醫院已完全履行其合同義務的,則所投放透析機和水處理系統的所有權無償歸縣中醫院所有。
縣中醫院承諾:阿華公司作為縣中醫院唯一血透室所使用消耗品的供應商,按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向縣中醫院供應相關血液透析消耗品,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阿華公司承諾必須提供能滿足透析室所需要的耗材。
縣中醫院須在協議期內從阿華公司采購所有的透析用耗材;如違約,縣中醫院則按照18萬/臺的價格把所投放的透析機和水處理系統的費用支付給阿華公司。
阿華公司所提供的透析耗材的產地、規格必須為滁州市中標的產品,所有耗材的供價需按中標價執行;如遇上級新的招標等精神,則需按照上級精神執行相應的中標產品和中標價。
針對協議解除一項中,雙方約定,如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縣中醫院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阿華公司根據本合同應獲的投入回報。如有違約,違約方要承擔對方的損失。
合同簽訂后,阿華公司向縣中醫院提供11臺血液透析機、1套水處理系統,共12臺設備,并進行安裝、調試,縣中醫院投入使用,雙方均依約履行。
一紙通知,協議終止
2016年12月15日,安徽省滁州市衛計委發布“關于執行《滁州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第二輪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中標品種目錄》的通知”。
2017年7月4日,縣中醫院作出終止合同通知函,內容為:遵照滁州市衛計委上述通知文件及鳳陽縣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工作的指示精神,縣中醫院與阿華公司簽訂的協議自即日起終止。
醫療設備商起訴醫院
阿華公司起訴醫院。
審理過程中,縣中醫院于2017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請對阿華公司提供的血液透析機現有價值進行鑒定。
經本院委托,安徽永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阿華公司提供的11臺DBB-27C血液透析機和1臺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設備評估值為123.12萬元。
法院認為:縣中醫院與阿華公司簽訂的“血液透析機投放合作協議書”,系雙方自愿達成,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賽柏藍器械注:這也意味著,法院認定設備捆綁耗材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庭審中,縣中醫院、阿華公司均同意解除該協議。
法院指出,合同中雙方約定,阿華公司所提供的透析耗材的產地、規格必須為滁州市中標的產品,所有耗材的供價需按中標價執行;如遇上級新的招標等精神,則需按照上級精神執行相應的中標產品和中標價。如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縣中醫院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阿華公司根據本合同應獲的投入回報。
2016年12月15日,滁州市計委發出的“通知”,后縣中醫院據此向阿華公司作出終止合同通知函。縣中醫院終止合同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依照協議書約定,阿華公司斥巨資購買11臺DBB-27C血液透析機和1臺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設備供縣中醫院無償使用,作為雙方合作8年的條件。
雙方僅合作3年多時間,即終止合同的履行,阿華公司遭受的損失是巨大的。11臺DBB-27C血液透析機和1臺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設備經評估現有價值為123.12萬元。
但合作協議在履行過程中,阿華公司為縣中醫院提供耗材,已得到相應回報。因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證明阿華公司在3年多合作期間取得的收益,故以評估價作為支付縣中醫院購買上述設備的價款,較為公平合理。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協議;縣中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阿華公司支付11臺DBB-27C血液透析機和1臺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設備價款1231200元。案件受理費24241元,由阿華公司負擔10551元,縣中醫院負擔13690元。
賽柏藍器械認為,醫院雖然是客戶,但醫療改革進程中,也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醫院處于變革的中心。合作還是需要更加謹慎,稍不注意,可能就埋了個雷、踩了個坑,最后要通過官司來解決,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