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患者王某在河南省伊川縣人民醫院住院接受開顱手術。
患者住院期間,家屬偶然發現患者曾被注射過一瓶「過期三個多月」的「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發現問題后,家屬到醫院醫務科詢問,要求醫院提供該藥品的出庫記錄,但遭到拒絕。
事發后,患者轉入其他醫療單位治療,至 2016 年 8 月,王某顱內高壓反復,病情加重。
家屬認為,這與此前伊川縣人民醫院給患者輸入的過期藥物有關,并將醫院訴至法院。
今年二月,王某病故,法院尚未開庭。
治療方案有沒有錯?
開顱手術之后,經常會有腦水腫、顱內高壓,如果不加以處理,很容易導致死亡,因此開顱術后常規會給予降低顱內壓治療。
「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的藥品說明書顯示:該藥適用于腦血管病、腦外傷、腦腫瘤、顱內炎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急慢性顱內壓增高和腦水腫等癥。
可以說,給予患者王某使用甘油果糖的治療方案是沒有錯的。但這一瓶過期的藥品,是否影響了療效,導致患者死亡呢?
法醫鑒定機構認為,「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的使用與患者后期結果僅存在輕微因果關系:
伊川縣人民醫院在陳述書表示:「醫院承認給患者王某使用了一瓶過期 66 天的藥物,但患者不良愈后系自身發展導致,與醫院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鑒定機構——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為:「伊川縣人民醫院給患者王某使用過期藥物存在過錯,但該過錯與患者目前情況存在輕微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不超過 5%?!?/span>
「藥品的保質期」,指的是藥品制造商確保藥物的「有效性」與「安全性」的期限。
美國醫學協會(AMA)于 2001 年表示:某些產品的「實際保質期」長于「標簽有效期」。
藥物延長保質期的能力取決于藥物成分,防腐劑、溫度、光照、濕度和其他儲存條件均可產生影響。
一般來說,固體劑型(如片劑和膠囊),在有效期后最穩定。溶液和懸浮液在過過期后則可能不具效力。
由此可見,本文中患者所注射過期的「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有可能已經失效。
那么它會不會進一步對患者造成傷害?
一般而言,含有防腐劑的藥物(如眼藥水)過期后,過期的防腐劑可能導致細菌滋生。此外,胰島素、生物制品、冷藏液體等藥物在過期后是不安全的。其他的藥物目前尚未確定明顯的影響。
「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不在上述明確表示過期后不安全的藥物之列,這「或許」是法醫機構判定關聯性低的原因之一。
醫院藥品安全管理要背鍋
既然使用「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的治療方案合理,且患者家屬又因為藥品過期為由提出訴訟,那這個鍋就應該由醫院負責藥品安全管理的相關部門來背。
醫院在保證藥品安全上,其實設置了三重保障。
第一重:及時將過期藥品下架,避免調劑人員誤拿。
第二重:藥房在審核處方后,向護士發放藥物前核對藥物有效期。
第三重:醫護人員在給患者進行治療前,反復核對患者姓名、藥品名稱與有效期。
一共三重安全核實保障,卻沒有一重阻止這次事故——這顯然是醫院醫療安全管理的巨大失職。
對于藥房人員多、藥品數量大帶來的管理困難,許多醫院的做法值得借鑒:
1. 采用責任區管理制
對藥房人員進行責任區劃分,定期檢查責任區內藥品有效期,統計、上交給庫管人員。
2. 調整藥品擺放方式
將藥品按照有效期遠近順序擺放,近效期藥品靠外側。有效期 6 個月內藥品添加近效期標記,3 個月以內藥品下架至退貨報損區。拆零的藥品及時放回原藥盒,便于核對有效期。調劑人員優先使用近效期藥物與拆零藥物。
3. 建立藥品有效期一覽表
許多藥房引入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入庫時將各個藥品的生產日期、有效期、批號等關鍵信息錄入,便于統一監測、管理。
4. 及時周轉
過期藥品采取銷毀措施,有效期 6 個月內藥品及時聯系供應商,保證在藥品保質期內有足夠的時間提供藥品周轉。
問責醫護人員治標不治本
至于前文提到的最后一環,我們應該注意到,診療方案只是患者在醫院中接受治療的一部分,要讓診療方案不打折扣地用到患者的身上,關乎醫院管理的多個環節。
一味問責醫護人員的行為可謂「治標不治本」。
實際上,由于醫院管理問題導致的醫療糾紛遠不止「王某」這一次:
2017年1月,浙江省中醫院發生了一起由于重復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導致5名治療者感染艾滋病毒,造成重大醫療事故。
2017 年 2 月,青島城陽人民醫院血液透析室發生乙肝醫院感染暴發事件,經國家級、省級專家組會同當地調查核實,判斷是一起因院感管理不到位導致的嚴重醫院感染事件。
這兩次醫療事故中,血液檢驗與透析治療都是正確的治療方案,問題出在了治療方案執行的管理上。
醫療事件的出現從來不只是問責醫護人員就能解決的。
最后,回到「王某」的故事,要從根本上杜絕「過期藥物」流通的可能性,重點在于醫院管理方不僅能把「藥品安全管理」的鍋背起來,更得把它背好。
否則,「過期三個多月」的藥品還有可能用在下一個「王某」身上。(責任編輯:劉穎慧)
王某家屬不認可涉事醫院陳述及中大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目前,他們已準備變更訴訟人,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