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上的各種處理、處分名詞,對于吃瓜、驚掉下巴的群眾來說,是否傻傻分不清楚呢?
1.【免職】單位不讓你做了,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免職不是撤職,撤職屬于行政處分。
對金育輝(吉林省副省長,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予以免職;
2.【責令辭職】做錯事了,自己還想繼續混,組織不答應,不讓干了,不是行政處分,屬于組織處理。
對李晉修(吉林省政協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副省長)責令辭職;
3.【引咎辭職】做錯事,自己覺得待不下去了,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錯,聽起來好聽點。
要求劉長龍(長春市市長,2016年9月任長春市代市長,2016年10月至今任長春市市長)、畢井泉(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引咎辭職;
4.【深刻檢查】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要求姜治瑩(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長春市委副書記、市長)、焦紅(國家藥監局局長)作出深刻檢查;會議責成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國家藥監局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5.【問責】方式多樣,有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黨員的黨紀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對35名非中管干部進行問責;
6.【立案審查調查】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后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決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吳湞(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原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分管藥化注冊管理、藥化監管和審核檢驗等工作)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以上問責,感覺深刻檢查更輕點,引咎辭職比責令辭職名聲上好聽點,責令辭職比免職輕點,說來說去,還是立案審查性質更嚴重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指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但可以在適當崗位承擔一些相應的工作任務。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