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醫院與企業共建科室
?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
? 據判決書,法院查明,2012年11月30日,九江附屬醫院(三甲醫院)與成都*視公司簽訂了《醫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
? 雙方約定:雙方合作建設眼科中心,醫院提供中心開展業務必需的醫療場地和原有設備,成都*視補充提供相應設備建立一個眼科中心租賃給醫院使用,并負責眼科設備的維修與保養及眼科中心的管理。
? 醫院義務包括協助械企辦理開展醫療服務需要報批的審批手續、提供醫生、護士等。械企義務包括提供滿足需要的設備、設備維護、外聘專家等
? 該合作期限8年,合作結束后,成都*視將所有專業設備的產權全部無償轉讓給醫院。如果是因一方不履行協議而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包括預期全部經濟收入。雙方對收入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 之后,成都*視購買了533萬元的設備提供給醫院眼科中心使用,截止2016年6月底,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無爭議。
公私醫療合作被叫停,醫院毀約惹官司
? 但在2016年3月29日,九江市衛計委發文《關于開展規范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通知第三條規定“重點整治內容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以及未經批準的醫療合作行為。”
? 當年6月28日,九江附屬醫院向成都*視發出《合同終止函》,主要原因是根據市衛計委文件的要求,醫院及時對全院各科室和房屋出租、承包、醫療合作、設備投放等情況進行了全面自查,此前雙方簽訂的協議需終止。
? 隨后,當年7月至次年2月,醫院繼續使用成都*視提供的設備開展醫療業務,但未向成都*視分配聯營收入,后經雙方確認,該聯營收入為550557元。
? 成都*視提起訴訟,要求九江附屬醫院支付未結的聯營收入550557元,并向其賠償經濟損失7504497元。
? 一審法院認為,九江附屬醫院、成都*視之間簽訂的《醫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 成都*視依約履行了提供設備等合同義務,九江附屬醫院亦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聯營收入的義務。故成都*視要求九江附屬醫院支付聯營收入550557元的訴請,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持。
? 關于合同解除的責任認定問題,九江附屬醫院抗辯認為解除合同屬于情勢變更,不承擔違約責任。
? 但經法院查明,九江市衛計委開展規范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專項整治行動的內容是規范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消除出租、承包科室以及未經批準的醫療合作行為。
? 上述專項行動規范的內容不是現在才產生,早在1994年國務院就出臺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后,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也相應出臺了相關管理規定,對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作出了具體規范。
? 因此,九江市衛計委開展的專項整治行動,不屬于情勢變更情形,九江附屬醫院抗辯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 因此,九江附屬醫院單方終止合同,不向成都*視分配聯營收入,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九江附屬醫院應承擔違約責任。
? 但對原告提及的賠償750萬余元請求,沒有完全采信。因此,一審法院最終判斷九江學院附屬醫院向成都*視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5880557元。
? 雙方不服,都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醫院被判賠償500多萬
? 二審中,雙方又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經法院重新查證,最后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判決為九江學院附屬醫院向成都*視未結聯營收入550557元,賠償成都*視預期經濟收入5118213.61元。
? 筆者認為,長期以來,有不少企業與醫院展開各種合作,包括承包共建科室、租賃醫療設備、免費捐贈投放醫療設備等不一而足,但從今年五六月北京、上海出臺的政策來看,清理醫院與企業合作的項目極有可能進一步蔓延。
? 另一個趨勢是,設備捆綁耗材試劑也不斷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法;如果不能捆綁銷售,那企業投放、捐贈、租賃給醫療機構的設備,又如何產生利益回報呢?
? 這,是個現實的問題。而在政策的變動下,醫院率先提出終止合同可能性更大,院企糾紛或者會變多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