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藥企將被列入黑名單
根據《征求意見稿》,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不得給予采購和使用其藥品、疫苗、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1、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2、被檢察機關認定有行賄事實,但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為并作出處理決定的;
4、因行賄行為被財政、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醫保、物價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各單位進行核實,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將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進行公布。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公布后1個月內報送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如果有關單位或其代理人對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還可以要求聽證。
不良記錄一次將被拉黑兩年
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應用期限為2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到期自動消除,但2年內發現另有行賄行為的除外。
對一次列入我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5年內兩次及以上列入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
對一次列入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在我省藥品、疫苗、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醫藥生產流通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母公司不需與子/母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